中特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樊某加盟了一家公司,择日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书,合同就“某公司”项目的合作范围、合作费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樊某仔细阅读后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39800元合作费用。
樊某满心欢喜准备开启新事业。但在特许经营信息问题上,该公司一直推诿不给予明确回答。
樊某在开张前两个月店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于是樊某打算结束此生意,退掉机器。此前,樊某已经确认过,该公司声明:“针对投资风险性的保障,针对第一次做项目的客商如果两个月内不盈利或者盈利不佳,保证退还全部押金,拉回机器。”
樊某多次要求解除合同,但该公司一直多方推托,甚至不予理睬。
樊某在多方打听下才得知,该公司根本未进行特许经营的备案,同时该公司的成立时间尚不足一年,并不存在两个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
因此,樊某认为该公司隐瞒有关信息,未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导致原告盲目信任。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樊某的合法权益。
樊某来我所寻求法律帮助,委托曹振东律师、王路妹律师全权处理。曹律师和王律师接收此案件后,积极与樊某沟通,精心收集组织证据,认真分析案情,结合具体法律法规,认为被告该公司需解除与原告樊某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返还原告樊某交付的加盟费15000元。
案件结果
最终我所律师根据委托人樊某的要求,在最大化保障樊某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帮助原告和被告就该纠纷达成和解,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重点
重点一:
该公司未进行特许经营的备案,同时该公司的成立时间尚不足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向被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重点二:
该公司隐瞒有关信息,未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导致原告盲目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小编建议
投资创业有风险,在选择加盟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加盟商的营业情况。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所有条约。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请律师起草或审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