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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工资欠条是否可以转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8/19     浏览次数:    

甲在一个乙建筑公司上班,因公司久拖不发工资,甲离职,乙公司给甲打了工资欠条。因甲另寻工作,无精力讨要工资,将工资欠条转让给丙。丙拿到工资欠条找乙公司要钱被其拒绝,称丙无权讨要工资。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很多公司打欠条给劳动者,劳动者也因缺少相应法律维权知识,使其工资久拖不决。今天我们就来探讨工资欠条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公司写了欠条给劳动者,也就意味着明确了自己的债务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此诉讼维权,而不必先行劳动仲裁,劳动者取得了得以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在民法上,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债权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关系。在债权特征上,工资欠条都具有,那么是否符合债权转让条件呢?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刊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该条又对债权转让做了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确属人身关系,但出具工资欠条后,涉及的关系就比较单一了,主要是财产请求权。在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为支付欠条所记载的债务金额。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则可以通过清偿消灭债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该条明确规定劳动报酬请求权不可以转让,对债权进行了限制,行使该权利只能是劳动者本人。

从探讨新形式追讨债权这一观点,我认为以明确的欠条等凭证记录欠款事实的情形,在主张权利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下,可以进行转让。一部电影《人在囧途》里有这样的情节,养牛场老板因第三人未还账而拖欠工人工资,工人找老板要工资,老板把第三人欠条给了工人代表牛耿去追要,牛耿一路坎坷,最后也是因好人“李老板”帮助才“要”到工资。这里跟我们说的工资欠条还是有区别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发生第三人找劳动者讨要欠款,如果劳动者拿不出,仅有工资欠条而不能转让,三方势必会陷入诉累中。解决实务问题减少当事人诉累是法律存在的作用,在法律政策上进行必要研讨,解决这样的问题也具有实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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